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卫生法规:医疗机构登记的条件及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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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机构执业,必须进行登记,领取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。

1.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(1)有《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》

(2)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

(3)有适合的名称、组织机构和场所

(4)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、设施、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

(5)有相应的规章制度

(6)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

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,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。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,由所在地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。

机关、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、诊所、卫生所(室)的执业登记,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。

2.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主要事项

(1)名称、地址、主要负责人

(2)所有制形式

(3)诊疗科目、床位

(4)注册资金

3.审核: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,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。审核合格的,予以登记,发给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:审核不合格的,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。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不得伪造、涂改、出卖、转让、出借。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遗失的,应当及时申明,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。

4.变更登记:医疗机构改变名称、场所、主要负责人、诊疗科目、床位,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
5.注销登记:医疗机构歇业,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。经登记机关核准后,收缴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。医疗机构非因改建、扩建、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,视为歇业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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